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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件解读】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印发《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修订稿)

文章来源: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| 发布日期:2017-09-19 | 点击次数:

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同意,武汉市发展改革委于9月15日印发《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修订稿),自11月1日起施行。
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,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,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,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按照与“放管服”工作结合的要求,修订后的能评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: 

一是明确把能耗“双控”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,发挥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,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“双控”目标任务的作用。

二是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按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权限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分级负责。其中: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、核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、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;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(含)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按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权限,由市、区(开发区、功能区)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。

三是按照与“放管服”工作结合的要求,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,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。

四是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,且电耗不满500万度的项目,以及用能工艺简单、节能潜力小的行业(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并公布)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。

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,实现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;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;将市管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监管范围,对各区(开发区、功能区)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。

六是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,为满足个别确有必要建设的重大项目用能需求,可采取“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”方式,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购买能源消费增量调剂指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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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1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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